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4號
上 訴 人 黃柔偉
被上訴人 傅鈞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74號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
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