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41號
TPDV,113,訴,334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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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1號
原 告 陳嘉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信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9,5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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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