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89號
TPDV,113,訴,2889,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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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 告 黃志勲

訴訟代理人 鄭美慧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寧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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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