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 告 黃志勲
訴訟代理人 鄭美慧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寧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