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林美蓉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倫
蔡辰威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第7行 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存續期間:73年5月7日至103年5月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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