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51號
TPDV,113,訴,2051,202502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 訴 人 洪乾
被 上訴 人 張丁元

王宥凱

曾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