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湖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桑銘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天衡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權繼續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3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
效後,於同年1月1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正標準,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