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75號
TPDV,113,監宣,675,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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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彭瓊
非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林艷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彭瓊琦非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
為「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
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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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