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彭瓊琦
非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林艷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彭瓊琦非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
為「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
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