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99號
TPDV,113,消債聲,99,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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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山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山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蕭山河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裁定債務
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
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
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6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
9月23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
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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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