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3年度,53號
TPDV,113,消,5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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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53號
原 告 徐冪琦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
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即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
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
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
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
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
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 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 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 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於7/ 17出面調解卻未出面,故走消費訴訟。訴求為賠償原告損失 的款項以及解開凍結帳號,恢復手機裝置使用」;事實及理 由欄僅記載:「被告蝦皮帳號wiwi_kiki0505於5/23日遭蝦 皮官方凍結,連同手機裝置也禁用蝦皮APP,蝦皮主張原告 因於平台購買到仿冒品故將商品送至保智大隊報案後訂單申 請退款之行為有詐騙等高風險原因所以將原告帳號及裝置限 制......合理懷疑蝦皮有包庇販售仿冒品行為。突然限制凍 結帳號及手機裝置已造成原告諸多不便以及權利受損,此行 為已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及身心靈。且因帳號凍結,原告申 請退款的款項已無法拿回」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其訴之聲明亦未臻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 (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並應具體載明條 號及其內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之款



項為何、應解除何人凍結之何帳號、恢復何種軟體得於何種 裝置上之使用或其他使用方式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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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