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黃麗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棟樑遺產清冊一案,未據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
承人之遺產清冊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北
院縉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通知書命其補正,此項通
知已於同年4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
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