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0484號
債 權 人 楊子寬
債 務 人 蕭芷甯
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惟依其民國114年1
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4年2月19
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43991786號函所載,未成年子女及債務
人均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新
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