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847號
TPDV,113,司司,84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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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鄭敦謙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敦謙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頤碩公
司)清算人,頤碩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單一法人股東
指定鄭敦謙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單一法人股東指派書、身分證影本、
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司司字第60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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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