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02號
TPDV,113,亡,10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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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周增華
失 蹤 人 周家旭
關 係 人 周永盛
周家新
周明慧
周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周家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7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
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增華為失蹤人周家旭之妹,周家旭
婚、無子女,因行蹤不明,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7日通報
臺北市中正區警察局註記為失蹤人口。又兩造之父周欽陽死亡
後,聲請人為辦理周欽陽遺產稅事宜,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
事件法第154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
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
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
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
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失蹤人戶
籍謄本、戶政單位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周家旭之勞保資料、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06年迄今入出境資料、106年迄今
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106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1
06年11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
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106年11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無上開相關資料
乙節,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新北
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13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0478號函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14年1月14日北市正戶資字第1146
000264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13日北市殯儀二
字第1143000493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1月20日領一字
第1145301282號函、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法院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29至33頁、第37至73頁),經核尚無
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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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