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06號原 告 黃琪倚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被 告 朱紫彤 黃詣程 呂思帆 劉泊枋 林瑋婕 洪鋌晳 徐仲暐 吳陳奕 吳志彰 劉冠麟 林嘉玲 吳柏叡 鄭嘉展 周晴慧 俞詠祥 鄭博譽 劉文傑 胡嘉玲 戴耀霆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複 代 理人 楊詠誼律師被 告 曲德新 楊惠如 林子杰 曾士豪 杜紫宸 陳志彥 林昱智 林進富 謝健傑 郭勁宏 曾仲彥 張鈞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洪鋌晳 、林嘉玲、周晴慧、劉文傑、楊惠如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 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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