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706號
TPDV,112,訴,470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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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6號
原 告 黃琪倚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被 告 朱紫彤

黃詣
呂思帆
劉泊枋
林瑋婕

洪鋌晳

徐仲暐


陳奕

吳志彰


劉冠麟

林嘉玲


吳柏叡

鄭嘉展

周晴慧

俞詠祥


鄭博譽

劉文傑



胡嘉玲

戴耀霆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曲德新


楊惠如

林子杰
曾士豪




杜紫宸
陳志彥

林昱智


林進富

謝健

郭勁宏

曾仲彥



張鈞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洪鋌晳
林嘉玲周晴慧劉文傑楊惠如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
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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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