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64號
TPDV,112,建,264,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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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
年1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17萬3,402元及自112
年9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17萬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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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