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9號
TPDV,110,金,9,2025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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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9號
上 訴 人 何壽川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
黃淑雯律師
李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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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