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26號
TPDV,102,司拍,326,2025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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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江德煌

代 理 人 詹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拍賣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
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
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
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國棟之繼承人,為
明瞭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
事件),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僅提出模糊之戶籍謄本,無法辨識江國
棟是否存歿,亦未提出江國棟楊永芳楊詹純清償債務事
件裁定,以釋明聲請人與當事人間或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未證明已徵得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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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