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8號
TPDM,114,附民,188,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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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劉霽萱
被 告 洪柏葳
杜佳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霽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洪柏葳杜佳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
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號被告洪柏葳杜佳訓偽造
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21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有該案審
判筆錄在卷可佐。惟原告係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之114年2月3日具狀對被告洪柏葳杜佳訓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
戳章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
,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
損害賠償,或俟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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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