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9號
TPDM,114,訴,99,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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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文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法扶)
被 告 鄭永通




選任辯護人 蔡昌霖律師
林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文峰、鄭永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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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