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3號
TPDM,114,聲,53,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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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羅明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翁栢垚律師
相 對 人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71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並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有明文。惟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
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91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因相對人林淑娟為被告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
20號受理在案等情,固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核無訛,然刑
事附帶民事程序並無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相關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亦無相關規定可以準用,是本件聲請,於法
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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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