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航
具 保 人 陳木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民國110年4月28日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等件在卷可佐;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
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
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具
保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之正當理由,此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所
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