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514號
TPDM,114,簡,514,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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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律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律邦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律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以及所竊財物或業已返還予
被害人或業經扣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98號  被   告 林律邦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律邦於民國114年2月2日凌晨2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國聖社區內,見張志瑋停放在社區停車格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鑰匙 未拔,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先後分別徒手竊取本案機車、機車鑰匙(上開物品均 已發還)及不詳之人所有放置於社區走廊櫃子上之黑色安全 帽1頂,得手後即配戴該安全帽騎乘本案機車離去,嗣張志 瑋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並經警於同日上午7時3 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53巷口,見林律邦騎乘 本案機車代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律邦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張志瑋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擷 圖及查獲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於上揭 犯罪事實所為2次竊盜行為,其犯罪時間、場所密接且手段 相同,係基於同一竊盜目的而為反覆、延續性之數個舉動, 顯係以概括犯意為之,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為接續犯,請 論以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2個法益,屬想像競 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禹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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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