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陳生財
被 告 SUNSARDHA YC FAM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