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蔡佩靜
原 告 蔡岳勳
原 告 李月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被 告 蘇錫當
被 告 陳盈璋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奕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37第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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