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6號
TPDM,114,單禁沒,9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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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357
號、111年度緩字第2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
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連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為緩起訴處分
,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
第267號鑑定書存卷可憑,自屬違禁物;又盛裝該等物品之
包裝袋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分離、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是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鑑驗耗損之
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依上說明,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棕色乾燥植物1包(含包裝袋1個,餘重4.9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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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