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4號
TPDM,114,單禁沒,74,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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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蘭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檢出含大麻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及研磨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蘭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38552號、第41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13年1月15日確定,114年1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而扣案檢出含大麻成分之殘渣袋2個及研磨器1
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552號、第41895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1月15日確定,114年1月14日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再
查,扣案2個殘渣袋及研磨器1個,經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
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執聲
字卷第3頁),因上開殘渣袋及研磨器直接接觸大麻,其上留
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當均視同大麻,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均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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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