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2號
TPDM,114,單禁沒,62,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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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第二級毒
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5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執行後,評估無繼續
施用傾向,為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字號卷證與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
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2年8月1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
卷第89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為鑑定,其結果信
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淨重 0.9690公克,驗餘淨重0.96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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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