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59號
TPDM,113,附民,1359,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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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
原 告 陳鵬智
被 告 曾忠義

彭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
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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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