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47號
TPDM,113,附民,104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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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曾家楹
被 告 莊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0號),經原告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莊志彬因詐欺等刑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0號,下
稱甲案),經原告曾家楹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惟甲案之犯罪事實僅包括被告對告訴人林鳳嬌所為之
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犯行,業據甲案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一
㈤部分明載「莊志彬對附表編號1被害人曾家楹所涉犯行,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略)號提起公訴,非
本件起訴範圍」等語,有甲案起訴書可稽,足徵本件原告非
因甲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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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