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15號
TPDM,113,訴,815,2025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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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L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伍經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577、10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
L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
R OTONIEL等2人(下稱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在
台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再者,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所得
均已換匯為外幣,而依據被告2人供述,此外幣之後都交由
他人輾轉流往外國,則本件犯罪所得如今都可能流往國外,
且依起訴書記載之共犯NASER,也是在境外的外籍人士,非
無可能成為被告2人在境外的接應,足徵本件確實有事實可
認被告2人有逃亡境外之極高可能性,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裁定羈押,
復於113年10月11日、113年12月11日陸續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訊問後,
被告2人雖均表示希望不要繼續羈押,被告RAMON僅有宏都拉
斯護照、法國護照已失效,被告OTONIEL僅有瓜地馬拉護照
,目前被告2人護照均收繳於看守所;被告OLIVA PADILLA S
ANTOS RAMON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RAMON法國護照被
扣,宏都拉斯護照由臺北看守所收繳;被告CAZANGA SALAZA
R ELMER OTONIEL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應無資力,
實際上也沒有可能逃出臺灣這個海島等語。本院審核相關卷
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本院訂於114年2月5日宣判,復參以被告2人均為外籍
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2人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
所,尚有在境外之外籍人士共犯,關於出入境時間之陳述亦
與入出境資訊紀錄不符等事實,可認被告2人逃亡境外或以
其他護照等非法方式出境之極高可能性,逃亡可能之羈押原
因仍存在,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事由。為使後續程序
得以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
要性既然存在,應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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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