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93號
TPDM,113,訴,1293,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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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越閎



𨶒仲麟




蘇偉榮




湯皓倫



顏榮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越閎𨶒仲麟蘇偉榮湯皓倫顏榮廷(下合稱被
告5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訴字卷第156、167、200頁
),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經本院審酌被告
5人犯罪動機、目的、所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及告訴人方
俊樹業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見偵卷第557至575頁)等情
,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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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