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楊陳麗虹
自訴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邵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所為裁判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蔡文斌律師、邱
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之記載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贅載「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應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