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305號
TPDM,113,易,1305,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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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謙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事涉被告權
益及公平正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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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