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君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最末所載之「及
證據項目增列「被告周君瑞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均應更正
為「及證據項目增列「被告周君瑞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所載之
文字有顯然漏載之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