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82號
TPDM,113,原附民,82,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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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何明娟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魏鏮律師
被 告 黃譯
賴柏諺


田靜


王詠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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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