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67號
TPDM,113,交附民,167,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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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龔勃維

被 告 周文杰(原名周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5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5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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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