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340號
TPDM,113,交簡附民,340,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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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吳正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王律筑律師
林怡婷律師
被 告 黃鈺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7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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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