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7號
原 告 蕭宗茂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始無履約之真意,仍於民國111年7月20日
晚間9時35分,以PTT帳號「sethiot」,在「PTT批踢踢實業
坊」之「Hsinchu」看板,張貼標題「[合購] 眠豆腐團購」
之貼文,虛偽記載:可團購眠豆腐床墊云云(下稱本案貼文
),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31日晚間7時53分,將新臺
幣(下同)38,025元匯入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告賠償38,025元
本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8,025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我有張貼本案貼文,並收到原告的款項。但我進
行團購及代購的方式是先收款後出貨,沒有風險,所以我只
要穩定的做生意,這樣就能正常運作,並且我同時間也有其
他的成功交易紀錄,金額與數量也高於起訴書所載不少。我
用美金或港幣支付價金,因為我確定我外幣的戶頭有足夠的
錢來訂購,我才會把收到的新臺幣拿去花用。我有財務週轉
不靈沒錯,但後續協調的銀行機構我還是有繼續償還,且我
後期因遭逮捕、手機遭扣押,才會無法連絡廠商,導致無法
出貨。原告沒有收到商品,我也沒有把錢退還給原告,但我
與訴外買家成功交易超過400次,本案並無詐欺犯意,是單
純債務不履行云云。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被告於111年6月間已週轉不靈,而積欠龐大債務,需款孔
急,為取得資金彌補財務缺口,雖無為他人團購、代購商品
之真意及資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張貼本案貼文,向不特定
人散布團購、代購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將上
述38,025元匯入被告帳戶內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
298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予以論罪科刑(詳該刑事判決附
表一所示詐欺貼文9、編號70)。被告上述所辯,亦經本院
於該刑事判決明白駁斥。被告以不純正履約詐欺之手法,詐
欺原告,自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8,025元,即屬有據。
㈢本件侵權行為請求,屬於無確定期限之債。原告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5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38,025元,及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已獲勝訴判決
,其依其他規定所為請求,即毋庸再行論究。
五、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既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為求兩造之公平
,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審酌後均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