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8號
TPDM,111,金訴,48,2025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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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AI SHEAU YEAH (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劉富緯(原名劉晉銘、劉名維)




義務辯護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謝蕎米(原名謝妍榛)



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
被 告 林丞萱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1618、16327、21619、21620、23800號、110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11年度偵字第12928、20241、20242、20243、20244、26546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 ○○○ ○○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捌佰參拾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五、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背景事實說明:
 ㈠甲 ○○○ ○○ (下稱AAI,暱稱「羅納德」、「Ronald AA
I」、「老大」、「大羅」、「老羅」)為馬來西亞人,並
係Cloud Token、Cloud 2.0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Cl
oud Token於民國108年5月間推出,108年9月間改版推出Clo
ud 2.0,並於108年10月間正式更名為Cloud 2.0,以下分稱
Cloud Token、Cloud 2.0,合稱為雲錢包),外界亦稱其為
第4代區塊鏈之創始人。
 ㈡雲錢包之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下載Cloud Token、Cloud 2.0
之APP,輸入推薦人(即上線)之邀請碼後創建帳號,再透
過幣商或虛擬貨幣交易所存入單一幣種至少500美元之虛擬
貨幣,或現金交付上線取得CTO(即雲錢包平臺創設、分配
獲利之虛擬貨幣),待虛擬貨幣儲存成功後,即可在該APP
內點選「加入賈維斯(Jarvis AI)計畫」,將虛擬貨幣轉
移至雲錢包之特定錢包地址進行賈維斯計畫,宣稱該計畫係
由系統透過AI機器人之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
在全球交易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獲利
以CTO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可再持CTO交易或兌換回主流虛
擬貨幣。依雲錢包之制度,投入資金可獲得靜態獲利(每月
收益為投資金額之6%-12%,詳見附表一),以及動態獲利(
透過招攬新投資人加入而獲取,即推薦獎金,有等級、階層
制度,詳見附表一之1),CTO可用於兌換飯店住宿、統一超
商、王品集團餐飲、家樂福量販店、遠東百貨商品、萬事達卡
等方式使用,投資人投資後亦可隨時退出並取回本金(但如
於1個月內退出,須扣除10%投資金額之手續費),以此方式
與投資人約定返還本金,以及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㈢宇○○(原名謝妍榛,通訊軟體暱稱「JM」、「喬喬」、「喬
」)於108年5月底透過友人寅○○、陳玉慧(暱稱Sara)介紹
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並透過陳玉慧之邀請碼投資雲錢包。
 ㈣戌○○(原名劉晉銘、劉名維,通訊軟體暱稱「ANDI」、「AND
Y」、「ANDI2862」、「安迪2862創富國際」)則於108年5
月間,透過友人午○○、陳玉慧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後
曾向午○○小額借款投資雲錢包。
 ㈤辛○○(通訊軟體暱稱「Queena」、「林小肆」)原係戌○○之
友人,於108年5月底因戌○○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因而
投資雲錢包。
二、Cloud Token於108年5月間推出後,AAI先係透過網路Youtub
e上說明、訪問影片或召開活動等方式招攬全球投資人投資
,臺灣亦有投資人如陳玉慧等人,以「We can威肯國際團隊
」(下稱WeCan團隊)名義召開分享會,並邀請AAI前來臺灣
發表雲錢包相關之創新技術內容。AAI即應邀以「第4代公鏈
創始人」身分,於108年7月21日下午至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址設新北市○○區○○○0段000號)出席「創新技術發表大會」
(下稱7月21日發表大會),該場會議高達數百至上千人參
與,AAI則在眾多人面前發表演說,介紹雲錢包、賈維斯計
畫之獲利模式、活動夥伴、雲錢包相關時程表等內容,並結
識亦出席上開發表大會,原均為WeCan團隊成員之宇○○、戌○

三、宇○○出席7月21日發表大會後,因見與會之投資人及潛在投
資人眾多,認為如整合臺灣投資人發展雲錢包下線,獲利商
機無限,乃於108年7月24日前,在WeCan團隊下另創「WeCan
團隊Rich系統」(或稱「Rich System」、「Rich系統」,
後更名為「RICH 創富國際」系統,下均稱為Rich創富系統)
,以組織上下線關係,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成立
「Rich System核心」群組(較上線之領導人)、「Rich創
富C1菁英群」(C1投資人),以及在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
信)上成立「Rich創富鐵粉」群組(一般投資人)等群組以
管理,劉富緯、林丞萱亦先後成為核心群組之成員,對外擔任
講師,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招攬加入雲錢包,或向舊
投資人推廣、招攬繼續投資雲錢包。AAI、宇○○、劉富緯、林
丞萱分別有下列行為:
 ㈠AAI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
,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其明知投資人
之虛擬貨幣轉至雲錢包後,並未投入賈維斯計畫以賺取價差
獲利,甚至有大部分虛擬貨幣係移轉至自己個人錢包,由其
恣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以及與宇○○、劉富緯、林丞萱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聯絡,於開發、推出雲錢包投資案後,除透過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在臺灣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外,另與R
ich創富系統合作,依宇○○之安排與投資人會面,透過實體
說明會或ZOOM線上會議,直接面對投資人說明雲錢包運作及
獲利模式,並解答疑惑(AAI參與招攬之說明會/分享會/講
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見附表二),對外謊稱雲錢包確
有透過賈維斯計畫運作、交易虛擬貨幣而賺取價差,投資可
享有靜態獲利及動態獲利,CTO可兌換眾多服務、商品,將
推出萬事達卡等眾多計畫,以此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
相當報酬之方式,致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即虛
擬貨幣,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及方式均詳見附表
三)。嗣AAI將投資人投入雲錢包之虛擬貨幣移轉至其個人
錢包後,部分再輾轉移轉給宇○○,用以支付AAI在臺灣之生
活開支,或代轉作為部分投資人退出計畫之還款(如附表二
編號15-21),更為安撫投資人及續行推動雲錢包新計畫,提
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松洋公司)或該公司籌備處名義,向新加坡商宜睿智慧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
遠東SOGO百貨、遠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
9年7月15日間,供雲錢包投資人以CTO兌換,以維持雲錢包仍
可運作之假象。
 ㈡宇○○、劉富緯、林丞萱均為雲錢包之投資人,知悉該投資案之
本金可隨進隨出,獲利係由靜態增值(投資賈維斯計畫,每
月可獲得投資金額6-12%,以CTO發放之報酬)、動態獲利(
推薦獎金,招攬下線投資而取得,以CTO發放之報酬)取得
,亦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約
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卻為求獲取動態獲利
、擴大投資市場規模,及增加其轉售CTO以賺取價差之對象
,竟與AAI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7
月21日發表大會相識後,由宇○○創辦Rich創富系統(自任為
創辦人、雲錢包在臺灣地區最高領導人),並與戌○○共同負
責此系統之經營,除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
源及最新系統資訊,並於AAI來臺時為其處理旅館或住處事宜
(宇○○以109年2月25日成立之松洋公司承租位在臺中市○○區○○
○000號6樓2室之處所給AAI使用),以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
面、透過ZOOM線上會議解答投資人之疑惑以外,再以團隊領
導人身分,組織Rich創富系統下轄之各群組(包含「Rich S
ystem核心」、「Rich創富鐵粉」、「Rich創富C1菁英群」
),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
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以外,
更長期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以團隊製作之簡報檔案向
不特定多數人宣傳雲錢包,講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
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戌○○則擔任上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
之講師(群組內均稱其為「金牌講師」)。辛○○原自行對外
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並成立「錢在工作人在享受」之下線
群組(後更名為「創富國際系統」),嗣亦加入Rich創富
統,擔任部分課程講師(宇○○、劉富緯、林丞萱各自參與招攬
、擔任講座之分享會、講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如附表
二),以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方式,持
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
含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投資人繼續投入資金。宇○○、劉富緯
、林丞萱即以上開方式與AAI共同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
四、AAI、宇○○、劉富緯、林丞萱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不特定多數
人投資雲錢包,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進
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AAI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
於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141萬7939元;宇○○、劉富
緯、林丞萱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於1513萬3751元(投
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方式,各自吸金規模數額均
詳如附表三)。雲錢包嗣於109年間陸續出現資金問題而無
法正常出金,投資人始發現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合法之說明
 ㈠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1款
、第2款、第4款或第5 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
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法第260 條
定有明文。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
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
案件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
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
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
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
。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宇○○、戌○○於本案提起公訴前,曾因雲錢包投資
案經投資人未○○、癸○○、庚○○提起詐欺之告訴,先後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829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346號,均以除告訴人
之臆測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宇○○、戌○○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上開2案合稱前案)
,固有前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他7757卷四第369-37
2頁)。然審酌檢察官在本案認宇○○、戌○○除涉犯詐欺取財
罪嫌外,另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嫌,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與前案即非同一案件,而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與前案不起訴處分之詐欺取財罪
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起訴不可分原
則,本案起訴效力自及於該前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
,本院仍應就本案一併審理。況就詐欺取財罪嫌部分,除有
未○○、癸○○、庚○○證述以外,另有其他投資人提出前案卷證
所無之大量Rich創富系統群組對話紀錄、雲錢包相關活動照
片及查獲虛擬貨幣之幣流紀錄,屬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未
經發現之新證據,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是
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就未○○、癸○○、庚○○部分再對宇○○
戌○○提起公訴,於法相符。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巳○○、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
官調查中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係指因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
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係屬
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並為證明該事實之必要性即可。而是
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
察,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
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
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
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
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最高法院1
03年台上字第8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
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
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
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巳○○
、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所
為之證述,固係被告AAI、宇○○、戌○○、辛○○(下分稱姓名
,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然比
較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及本院傳喚到庭之證述內容
可知,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均能清楚、完整解釋之投
資原委,投資金額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等本案投資細節,至
本院審理時,多有反覆、不同或遺忘之情形,足認其等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盡相符。本院審
酌其等於警詢證述之時間多係於109年間,相較於本院傳喚
到庭作證之113年12月間,顯然距案發時間較近,且前後作
證時間相隔4年逾,足信先前證述就相關事實之記憶理應較
為深刻清晰,且由警詢詢問、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記載加
以觀察,可見該時係採一問一答之詢問方式,其等回答內容
則具體詳實,亦無身體、心理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之情
形,加上其等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後,多表示警詢及檢察事
務官前之證述內容屬實,現已因時日較久記憶不清等語,全
未提及先前證述有何違反其真意、受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
訊問情形,應認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佐以其等所述各自投資經過,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並具不可替代性,為證明本案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亥○○、巳○○、丙○○、申○○、丑○○、黃○○酉○○、地○○,以
戌○○、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亥○○
巳○○、丙○○、申○○、丑○○、黃○○酉○○、地○○以及戌○○、
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據其等具結擔保憑信
性,復無證據足認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
,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
審理時傳喚其等到庭,賦予爭執各證述之被告及辯護人行使
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認已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 
 ㈢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AAI部分
1.訊據AAI固不否認其為雲錢包技術總監、開發者,且曾在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受僱於新加坡Bit Beta
System公司(下稱BBS公司)擔任技術長,劉明僱用BBS公司
開發雲錢包,等於我也是受僱於劉明開發雲錢包。我沒有自
稱我是第4代區塊鏈創始人,我雖開發雲錢包,然實際上是由
劉明去運作雲錢包團隊,我不瞭解雲錢包運作的細節,也沒
有經手雲錢包的金流,更沒有發表雲錢包相關言論,我只有
受邀介紹賈維斯計畫的差價套利模式。我是來臺灣介紹技術
時才認識戌○○、宇○○、辛○○,但我完全不知道Rich創富系統
,相關活動也與我無關,他們所做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所
參與的Zoom線上會議,就是問問題我回答,但我不知道那些
人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投資人。其實我是一個備受尊
敬的技術研究者,曾經獲多項權威獎項,並致力開發突破
性的技術,推動區塊鏈發展,雖我在本案中變成受害者而成
為被告,但我仍堅定的追求真相與正義,有發現1個包含大量
被盜資產的錢包,對本案做出實質性的貢獻,請法院維護正
義並還我清白云云。
2.辯護人則為AAI辯護略以:AAI係專業技術人員,僅因陳玉慧
邀請於108年7月21日來臺灣完整說明賈維斯計畫之技術流程
,並無任何招攬他人加入雲錢包之行為,更未曾提及月收益6%
-12%。AAI甚曾於發現賈維斯計畫無法如之前順利運作後,自
費購買票券供臺灣會員兌換,故本案均與AAI無涉,AAI亦無
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云云。
戌○○部分
1.訊據戌○○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有上臺向其他投資人講解雲錢包操作方式、區塊鏈內容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加入的時間都比所有人更晚,我就是一直在觀察,因為我曾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任職過,有的時候會被CUE上臺講解,都是講解比特幣的模式跟兌換,但我沒有去招攬,連投入的資金都是向他人借的,當時會有Rich創富系統,是因為最早把雲錢包引進來的WeCan團隊例如陳玉慧那些人,他們有足夠獲利、出現出金問題時對我們完全置之不理,所以我們想說集結起來,看是不是能夠確保大家把所有的資金拿回來,我是去想辦法幫人家解決問題,沒有招攬投資也不是上線領導云云。
2.辯護人則為戌○○辯護略以:戌○○上臺解說內容係在區塊鏈技術層面,與招攬投資人無關,且戌○○於7月21日發表大會以後投資雲錢包,時間上比許多證人、告訴人投資時間更晚,僅在後面無法出金之階段,為保住自己投資、瞭解有無辦法出金及贖回而參與,顯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要件不符。是戌○○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僅係單純投資之受害者云云。
㈢宇○○部分
1.訊據宇○○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共同創立Rich創富系統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選擇投資雲錢包是看中區塊鏈行業的蓬勃發展、願景,我相信這是一個有潛力的項目,投資本來就存在風險,我沒有選擇報警,但並不表示我就是加害者,也沒有任何要隱瞞或是不法的行為,否則我不會選擇在不能出金或是風險最高時跳進來幫助所有跟我一樣是投資人的人,我和其他的投資人一樣也是受害者云云。
2.辯護人則為宇○○辯護略以:本案投資人多數係於108年7月前
加入雲錢包投資,係自行註冊、操作雲錢包平臺,且除黃○○
及丑○○以外均非宇○○所招攬,換言之,其餘投資人均非宇○○
之下線(移線部分僅係AAI為解決出金技術問題所為之決策,
宇○○並無決策權亦未因此獲取利益),更有人不知悉或不認
識宇○○,自難認宇○○係雲錢包集團之成員,有在臺灣負責招
攬投資人投資雲錢包。且宇○○雖有與他人共同創建Rich創富
系統相關群組,然上開群組目的在於整合投資人、彼此分享
投資訊息,並非招攬新會員,群組成員亦均為已投資雲錢包
之人,亦不能以此認定宇○○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
攬投資雲錢包。至宇○○所拍攝相關宣傳影片,僅留存在其手
機內,並未對外散布。是以,卷內證據僅可認宇○○於WeCan團
隊將雲錢包引進臺灣後,因可接觸到AAI,為便於分享平臺資
訊,始共同創建群組並參與說明會,係單純分享雲錢包之投
資人,非雲錢包之重要幹部或高階領導人,對於雲錢包之資
金流向、管理及運用均無所悉,並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行為云云。
㈣辛○○部分
1.訊據辛○○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並曾自創雲錢包群組,
後續有加入Rich創富系統,對外分享雲錢包投資相關內容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
稱:我認為虛擬貨幣是趨勢,相信雲錢包是合法投資,跟一
般投資人一樣於108年7月間知悉AAI會來臺灣,是一直到108
年9月至10月間跟AAI比較熟,才跟他說我們這邊有投資人,
問他願不願意來分享雲錢包的技術云云。
2.辯護人則為辛○○辯護略以:辛○○於108年5月間,經戌○○邀請
進入Wecan會員群組,自行搜尋、瞭解AAI臉書、媒體資料後
,認為雲錢包合法且有潛力,故自108年6月起至109年間陸續
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投入賈維斯計畫,或以
現金買進CTO而投資雲錢包,主觀上顯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且辛○○雖曾於108年8月17日(臺北)、108年11月
2日(臺中)之說明會分享雲錢包之內容,惟上開說明會均係
已投資之會員邀約其前往說明,並無人因此投資雲錢包。又
辛○○係108年11月9日移線至宇○○下線後,始加入Rich創富
統,與WeCan團隊之講師或說明會均無相關,亦未製作相關簡
報檔等宣傳資料,自無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云云。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均堪認定
 1.雲錢包之加入方法、賈維斯計畫內容、錢包地址、靜態獲利
及動態獲利、CTO合作方案等相關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之1所示,並有附表一、附表一之1「卷證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可證。 
 2.投資人(包含宇○○、戌○○、辛○○)參與雲錢包之投資經過、
金額、招攬人等細節(起訴書就虛擬貨幣數量正確,然未依
案發投入時之幣價換算新臺幣,致起訴書換算金額與本院認
定有出入部分,應屬誤載而予以更正,此部分更正如附表三
至附表三之3所載),詳如各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所示,並有
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3.AAI曾提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公司或
該公司籌備處名義,與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遠東SOGO百貨、遠
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5日間,供
雲錢包投資人使用CTO兌換上開服務,有上開即享券(偵216
19卷一第133-135頁)、戌○○之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
278頁)、購買證明(他7757卷二第551-553頁)、宇○○與AA
I之對話紀錄(偵21618卷第59頁)可證。
 ㈡銀行法部分
 1.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行為:
 ⑴關於AAI係雲錢包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會出席大型活
動、講座宣傳雲錢包、賈維斯計畫、解答投資人疑惑及制訂
雲錢包規則;宇○○係Rich創富系統之創始人,與戌○○共同經
營此系統,負責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源及
最新系統資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面、解疑,並在群組內
發布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亦頻繁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講
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由戌○
擔任大部分課程講師,宇○○則宣傳、主持活動;林丞萱原先
自行成立下線群組招攬投資人,後亦加入Rich創富系統共同
招攬投資人等情,有眾多投資人證述可參:
人名 證述內容 卷宗出處 丁○○ 我有投資雲錢包,是朋友辛○○介紹我投資,一開始是電話告知,辛○○有邀請我們幾個好朋友一起去其中1個好朋友家,由辛○○做簡單介紹,她1個人跟我們5-6位講,裡面只有1個人沒有加入,其他都加入了,辛○○大概解釋是操作虛擬貨幣然後收益,也有說CTO信用卡的部分可以使用,就是配套措施可以訂機票、訂飯店等。獲利是6%至12%,有保證可以拿回投資本金,投資的本金是賺取CTO收益,本金是不變的,隨時我們要抽回來是都可以的。被告都有講到投資收益有6%至12%這件事,AAI的部分我參加過3次說明會,新北市新店會場、馬來西亞跟大直酒店,都是有說明獲利還有後續的一些配套措施,以及CTO可以使用的方式跟地點;戌○○是我們有在臺北車站附近,他當時有授課,他有教學說雲錢包的使用方式,這個APP 的操作模式,以及後續展望還有獲利,以及CTO 的使用方式;宇○○是後來AAI來臺北的時候,我們有在聚會中討論到,我也有透過辛○○牽線跟宇○○買CTO。 AAI來臺灣的時候,行程都是宇○○、戌○○去安排,包含雲錢包要推廣或是要開什麼大會,然後由辛○○問我們說有沒有空、要不要去,宇○○、戌○○也會在LINE群組跟微信群組內佈達公司消息,當時辛○○也有成立1個LINE群組,我主要是在那個群組內,就我瞭解辛○○是屬於幹部,因為他可以跟戌○○、宇○○、AAI比較高層的對話。辛○○跟戌○○表示說之後我們臺灣部分可能都是由宇○○這邊去做總處理。 金訴卷三卷第203-210、222頁 乙○○ 108年6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辛○○在其中1位朋友的林口家中介紹我跟我太太投資,在場還有林佑任、白川祐平、孫浩仁,都是辛○○在講投資內容,有說獲利是1個月6%-12%。我也認識AAI、戌○○、宇○○,都是在投資說明會上,沒有單獨對話過,投資報酬率主要是辛○○,AAI主要是在說明會上講述他的願景還有未來幣的資金池安全性,以及未來的可期性、預期性,戌○○主要是講解整個區塊鏈的運作流程,我跟宇○○本人沒有任何聯繫,但就我所知,宇○○就是負責AAI,有點像是秘書或是特助,因為他們兩個比較常有聯繫,這是就我眼睛所見的,然後戌○○比較像是處理業務方面的,跟辛○○一起。 我在大直說明會或辛○○提供而拿到許多文宣,有記載Rich創富系統,就我的理解是由辛○○與戌○○共同運作,因為主要是會由辛○○與我們佈達消息,然後戌○○會佈達給辛○○,當時Rich創富系統是希望整合臺灣這一塊,所以必須要將臺灣北中南各地的資源整合起來,他們做了開課以及可以直接聯繫到AAI,我們可以有比較多新的消息、機會。 宇○○是在臺最高領導,當時就是辛○○跟宇○○以及戌○○,再加上AAI 4 個人複雜的關係,導致我們很多消息去確認必須要經由辛○○,再經由戌○○,再經由2個一起回答,沒有第4個更高的領導了。 前期部分,剛投資加入主要佈達消息是由辛○○,中期要出金方面以及2.0 開始是由戌○○,最後無法出金之後,然後CLOUD 有什麼商機,都是由宇○○這邊,透過他們其他的群組以及其他人的對話得知的,因為有許多群組大家都互通,我指的領導人是指他們可以第1手獲得許多消息,並且支撐在臺灣的發展。 金訴卷三第241-253頁 庚○○ 我大概是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最早是梅學智介紹我投資,投資後才認識宇○○,梅學智上線好像就是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認AAI有提到說資金拿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正確的,AAI跟幾位算是上線還是領導之類的,我也有在臺上看過宇○○、戌○○,因為他們有講話,所以我認為他們是主持人。我有加入LINE跟微信群組,會有人分享投資資訊,宇○○跟戌○○都會分享當時的狀況,是創富或Rich的群組。我不認識辛○○,但有聽過Queena。 金訴卷三第290-303頁 我108年6月中旬經由梅學智1對1介紹而加入雲錢包,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是梅學智跟宇○○告知我才知道,我再跟癸○○講,上臺講師有AAI、宇○○、戌○○,AAI主講,宇○○、戌○○是主持人,AAI提到拿資金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參加LINE群組線上會議,戌○○主講,講月收益、公司進度、CTO漲幅,有超過100人參加。 AAI是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負責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所有一切。宇○○是AAI的心腹,是Cloud 2.0在臺灣最高領導(會員皆知);戌○○是Cloud 2.0的名講師(會員皆知),是臺灣Cloud 2.0的發言人,宇○○、戌○○處理AAI在臺相關事宜,Cloud 2.0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為會員講解課程的各領導。 他7757卷一第271-276頁 癸○○ 108年7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庚○○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實有看到戌○○、宇○○上臺當主持人,AAI是主講,有講到投資收益6%-12%,當天公布的資料很多,這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我有加入投資群組,群組內就是跟這個系統相關的訊息,好消息等等,群組是由一些幹部在發言或領導,幹部還蠻多人的,所以很多人都不認識,但宇○○跟戌○○這兩個我認識,比較常看他們發言,算是這個項目比較大的幹部,我有參與一些說明會,全臺各地都有辦,我參與的是桃園的,大部分主講的是戌○○跟宇○○,很多說明會主講人都會誘之以利,所以都會提到這些,虛擬貨幣可能舉例比特幣,大家比較聽得懂的,就會說這個項目好,所以相對的就是明示或暗示這個一定會漲,不然我們不會去投錢,戌○○、宇○○表示資金不足可以找更多人加入Cloud 2.0,這是我在說明會聽到的,我們是講叫做動態,基本上每一場都會講到這個東西,宇○○算有講到,基本上都是她和戌○○在主導,在投資群組或現場說明會,發訊息、資訊,第1手都是由這兩位PO出來的。 金訴卷三第308-319頁 未○○ 108年6月間有投資雲錢包,一開始是林洺洋介紹投資,我那時在美國,沒有參加說明會,都是直接看官方的書面,就我認知的投資內容有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然後可以取回,每月獲利是6%-12%,PPT是這樣寫的。 後來要退款時無法出金,說好像移到臺灣區下面,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幫你出金,所以我才會移到辛○○的線下,是辛○○的直接下線,移線的過程是請辛○○跟戌○○應該是跟AAI講什麼帳號移到什麼帳號下面,他們去做這些技術的轉換。我是出金有困難,講要移到臺灣線的時候才加入辛○○的群組。 戌○○是後來退款才認識,主要發布訊息的是辛○○跟林洺洋。辛○○跟劉富就是AAI、辦大會他們都會接待,一些出金也是辛○○傳上去給戌○○或宇○○,所以會覺得他們兩個是臺灣區最上面的負責人,不管退款的說明會或是現場招募的說明會,他們兩個都在最上面,我會看到影片,現場的人參加大會會有錄影,就會PO到群組,我就會看到。 金訴卷三第323-336頁 己○○ 我有投資雲錢包,上線是陳俊瑛,陳俊瑛有找我去參加說明會,到了現場認識戌○○,我在偵查中所述戌○○有告訴我們投資是有每個月6%-12%的收益,CTO會漲價,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等語正確,授課通常都有10、20人參加,地點是在大安區、中山區小型會議室的場所,詳細情形太久了,真的不記得,但我在警詢跟偵查中的證述都沒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我們去參加的所有團隊裡面,宇○○就是第1個人,就是組織總是有最上面的那個人,在我們整個組織最上面的就是宇○○,大家都知道,組織的上面,陳俊瑛上面還是有人,然後到最後面就是宇○○,他上面就沒有人了,這是參加說明會跟一些活動,然後跟旁線聊天就知道了。 金訴卷三第356-377頁 投資雲錢包的經過是我於108年6月經由朋友陳俊瑛介紹,後續大部分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等咖啡廳參加戌○○的授課,有雲錢包的說明,當時是由戌○○(我們都叫他ANDI)授課,他告訴我們投資後每個月有6%-12%的收益,而且該虛擬貨幣CT0本身也會漲,也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使用,108年7月21日我也有參加在新店的說明會,該場說明會主要是由AAI主講,他主要告訴投資人如何運用賈維斯AI來實行「量化交易」,AAI表示賈維斯一定會賺錢,不會虧錢,因為同時間買進賣出,我大約從108年6月中旬開始陸續到合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以太幣然後投資。 我有參加108年7月21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8年10月25日(臺北市○○區○○路0號3樓)、108年12月23-24日(2天、南方莊園度假飯店)的說明會,主講是AAI,戌○○都有到場、上臺講話,幫AAI說重點,強調雲錢包優點,稍微講到投資方案。宇○○也3場也都有到,負責跟戌○○一樣,她是臺灣最上面的領導,比戌○○位階更高。戌○○、宇○○都有告訴投資者靜態收益為每個月6%-12%,大羅主要是講公司願景、發展。AAI是總監及實際的老闆,戌○○、宇○○是Cloud Token的負責人,他們2位負責教育訓練的重要事項公告、訊息發布。 當初我會想投資是因為聽起來很好,而且他們標榜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投資若未滿1個月要扣10%手續費,若超過1個月只要扣1%手續費)。另外強調每月有固定6%-12%收益,強調賈維斯AI,讓我們信以為真,一開始每天都會有收益,到現在也有,但無法兌現。 他7757卷一第319-326頁 戊○○ 我於108年10月初加入雲錢包,聊天時朋友己○○介紹給我,關於投資方案內容是己○○跟我講一部分,其餘是108年10月參加說明會,AAI、戌○○對我說的,說明會宇○○講得比較少,大部分是補充,是在大直典華的說明會,他們3人都有到,AAI主講、戌○○在旁邊主持,下面聽眾不只100人,AAI說明會講述內容為:Cloud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以及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我分了2次投資,第一次8萬,第二次120萬,買了以太幣、USDT虚擬貨幣。我之所以要投資很多帳戶,因為把其他帳戶當成我的下線,其他帳戶開通是輸入我自己的邀請碼,這樣我就有動態收益。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臺灣的代表人,宇○○是臺灣最高領導人,他們負責AAI所有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在各處教學課程上教導會員。 他7757卷一第385-389頁 子○○ 一開始是我朋友己○○介紹我加入,投資方案都是他跟我解說,另外他拉我進去一個投資群組,群組內戌○○、宇○○有在裡面,他們會在群組內轉貼投資訊息、AAI說明會影片,我才會知道說明會內容,主要是演講者AAI說明:Cloud 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靜態收益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Cloud 2.0在臺最主要的負責人跟推動者之一,負責AAI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訊息發布、教學課上教導會員,包含系統是否能出金,他甚至會P0很多他自己將CT0出金、買賣的畫面吸引投資人,常轉貼AAI第1手視頻建立投資人信心,宇○○的身分同戌○○,他們是一組,幾乎一搭一唱。 他7757卷一第390-393頁 亥○○ 我於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後來一直有追加投資,應該是群組有朋友在傳,我看到資料之後,上網搜尋而知悉,也有參加108 年7 月間在新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的說明會,我在偵查中所述AAI在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表示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每月投資人基本保證收益6%-10%的內容是正確,我有印象是因為一天大概是0.2%,是用每天來計的,所以一個月是6%-10%,是每天給利息。戌○○、宇○○算較上面的領導,因為他們都會發佈訊息、找AAI,要投資人不用擔心。 金訴卷四第281-283頁 巳○○ 我有加入雲錢包,108年7月2日辛○○告訴我Cloud 2.0,當時是在臺中某處召開說明會,很多人在場,講師有幾人忘記了,主講應該是辛○○,有提到投資內容,要下載APP輸入介紹人介紹碼,先自己到公開市場買主流虛擬貨幣,依APP上的地址移入虛擬貨幣,再進去APP開啟賈維斯機器人合約,賈維斯機器人是投資人投入款項機器人會利用這些款項去虛擬貨幣交易市場買低賣高套利,賺取差價分配給我們,有說每月獲利6%-12%,並有提到動態收益,拉人可以得到下線投資金額固定比例。108年7月2日說明會有無戌○○我不確定,但確定往後說明會戌○○曾經出現講解,我參加過高雄1、2次說明會、臺中2次以上說明會、嘉義參加過2次以上說明會,具體主要都是辛○○講課,嘉義會場有戌○○跟辛○○講課,我投資金額總共最少3萬2000元,我以太幣、USDT都有入金過。我有分享給一些人,我有下線,人數不確定,也有得到動態收益,我會投資是因為賈維斯計畫,CTO還有很多應用場景,可以漲幾十倍以上,如果知道是假的就不會投資。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玄○○ 我有加入雲錢包,是108年8、9月間我在嘉義參加辛○○在再耕園舉辦的2次說明會,辛○○當講師講Cloud 2.0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動態收益也有跟我講可以拉下線賺錢,我分3次總共投資5萬3500元,我拿錢給友人卯○○幫我入金。我投資是因為跟我說每月6%-12%,CT0可以漲價幾十倍。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卯○○ 我有投資雲錢包,名片是我聽辛○○講解時,辛○○發的,其他獎金制度資料是其他投資人傳給我的,賺錢試算表是巳○○給我的。我是玄○○的上線,信用破產無法去Max交易所購買泰達幣,才會將錢交給巳○○去處理,我知道辛○○是Cloud 2.0幹部及講師,我有參加過巳○○舉辦的雲錢包說明會,當時是巳○○邀請辛○○來參加,講師是辛○○。 嘉義警局卷一第17頁、卷二第75頁,偵10972卷第35頁 丙○○ 我有於108年4、5月間投資雲錢包,是朋友王月桂介紹我投資,我一開始是參加小型說明會,然後才知道有大型說明會,大型說明會是在新店,景美橋過來那邊,有AAI、戌○○還有宇○○,3個人都有講解,AAI講他的技術,戌○○講CTO未來的投資報酬率,宇○○都通知聯絡的事項,就是佈達要聯絡的事項、開會這些的。我也有跟朋友去蘆洲那邊上課,上課的人是Andy即戌○○,戌○○有教怎麼操作,因為我們年紀比較大,沒有接觸到這些技術,所以他就介紹,我聽了覺得很複雜。我記得宇○○在松江路也有上臺,但沒有講很多。 我參加小型說明會時得知獲利不錯,大概是6%到12%,我在群組上得知,說明會也有講到獲利6%至12%,很多人有講,AAI、戌○○都有講。 我原先不認識辛○○,後來是在松江路不知道算小型還是中型的會議認識,因為辛○○在上面講解,她講的內容跟戌○○、宇○○大部分都一樣,大同小異,也會講到獲利。 金訴卷四第34頁 寅○○ 我有參加雲錢包,移線前的上線是莎拉,我也有參加過Cloud 2.0相關投資說明會,參加過5次,第1次是108年7月21日在新店舉辦的會議由AAI主講,Andi也有上臺喊口號;第2次是在羅斯福路上的餐廳但時間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3次在108年10月間在馬來西亞,有劉明、AAI等在場;第4次在大直典華飯店但時間點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5次是線上即時會議,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 偵21618卷三第721頁 丑○○ 我有投資雲錢包,因為我跟宇○○認識,聊天過程中她有跟我說這件事,說最近有一個虛擬貨幣的錢包是真的錢包,錢包是可以隨時領取的,就是我們投資如果是以太幣的話,可以隨時換回以太幣出來,之後宇○○就帶我去一個可以吃東西的聚會,聚會中有人說明,有男生也有女生說明,聚會上就是有介紹Cloud2.0,後來我聽完後覺得可以投資看看,因為他需要的本金不高,我就開始做投資,我投資方式是由我自己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投入Cloud2.0。我陸續有投資,總金額不記得。 偵21618卷三第839-840頁 黃○○ 我有投資雲錢包,緣由是宇○○去參加說明會,約是107年底108年初,跟我說有1個錢包是1個馬來西亞的羅先生創設的,羅先生的性格很不錯不會騙人,宇○○跟我說5月的時候會上市,我跟宇○○是很多年的朋友,宇○○知道我之前有研究過其他虛擬貨幣的平臺,推薦我可以研究這個錢包,5月上市後宇○○用影片跟紙筆跟我解釋,內容是先有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風景,之後就講為何會有這個制度、羅先生的背景等,在介紹他為何要建造這個,說是為了幫助窮人,後面有介紹他們的制度,制度很複雜,當下我覺得很像老鼠會,宇○○跟我說這可以想成直銷,宇○○跟我提過4、5次,之後因為我一直聽不懂,我就問她想要怎樣,宇○○就要我先投資一點點感受一下,看要不要介紹朋友,但我沒有拉朋友,投資運作方式宇○○跟我說他們每天會做買賣價差,會以AI機器買賣,利潤會鎖在固定的金額,鎖住就是他不會變動,我每天會拿到利息錢,每個人開了4、5個Cloud2.0帳戶,就像是自己當自己的下線,而每個子帳戶都要投資虛擬貨幣,投資金額至少要臺幣2、3萬元,每個帳戶都要投資2、3萬,但我下面的帳戶沒有投資那麼多,只有主帳戶是2、3萬,宇○○有跟我說過投資這個不會受損,她叫我要相信她。 我不認識戌○○,但他在臺上講話太油條,他把這個錢包形容的好像是市場上最好的投資,如果沒有投資他,就會損害到你未來的人生規劃,戌○○有說到這句話,我記得很清楚,除此之外戌○○還有說這個投資不會損害本金且每月有利息可以領,主要就是這幾句,我只有去這場,宇○○沒有講話,只有幫忙張羅。 偵21618卷三第865-867頁 酉○○ 108年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劉育壽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AAI的說明會,是AAI介紹AI如何運作有示範他的操作帳戶給我們看,說明原理,還有1個月會獲利6%-12%,現場我也有看到宇○○跟戌○○,當天我不認識他們,後面有些狀況都要透過他們聯繫,因為AAI都跟他們接洽,宇○○跟戌○○會發布訊息解釋系統狀況,AAI也有要在臺灣開商家計畫示範點,是宇○○跟戌○○在籌劃。 我參加前面比較大型的還有後面的羅納德說明,北中南到處說明的部分,還有線上,都是AAI在講解,也會有其他人分享。 金訴卷四第131-136頁 地○○ 我於108年7月間有投資雲錢包,透過酉○○知道AAI有說明會,當時是在張發基金會那邊辦,羅納德在一個大螢幕上面有介紹AI如何套利操作,給的利潤是6%-12%,AI可以隨進隨出,也就是說你放進去的金額隨時可以退出來,基於這樣的原因我們就去投資,有稱絕對會讓投資人獲利,本金可以拿回去。當初AAI旁邊就是戌○○跟宇○○,他們也有上臺,但他們沒有講技術方面的事情,他們就是在那邊負責場地的規劃跟安排,我認為他們是負責行政,因為事後沒有出金的時候,我們窗口全部是宇○○跟戌○○,我們的對口找不到AAI。 金訴卷四第141-144頁 午○○ 我透過一個叫COCO的女性朋友跟我講而知道雲錢包,我有投資,一開始我用500泰達幣加入,上面會寫到量化交易,就會有每個月可以6%-12% 不等的獲利出現,用賈維斯機器人,大概是這樣子。 我是大會前2、3個月,應該是108年4、5月份時投資雲錢包,我跟戌○○是同時進行的,我先知道這個訊息我請教戌○○,他說這個技術是可以的,我就參加,其實我本來沒有要參加,是他動了可以參加的念頭,我才跟著參加,我一開始是戌○○的上線,借錢幫他投資,我們是同一天加入的。後來我透過朋友知道戌○○有再加入Rich創富系統群組,根據他們的說法是戌○○開始有跟AAI接洽,我還記得當時有做組織調整,重新調整上下線關係,戌○○反而成為我上線。 金訴卷四第154-158頁
  觀上開證述,可知各投資人參與投資經過、上線招攬之投資
人雖有不同,然其等對於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賺取
CTO收益、本金不變並於扣除手續費後可隨進隨出、包含靜
態及動態收益)、雲錢包在臺灣之團隊運作方式(AAI為創
辦人、負責人;宇○○負責安排AAI在臺灣之行程、推廣雲錢
包,第1手與AAI接洽,在群組內發布公司消息、組織活動,
對外稱為臺灣最高領導人;戌○○與宇○○共同在群組內發布公
司消息、組織活動,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辛○○亦會對投
資人佈達消息、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部分之證述,主要
部分互核均大致相同,足見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被告均
會在大型活動或在中小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中,以主講人
、主持人身分,上臺講述雲錢包未來願景、技術或預期計畫
,或區塊鍊運作流程,或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分析未來收
益,直接對外接觸、招攬投資人參與,且辛○○、宇○○除曾直
接對外向多名友人招攬投資以外,更會以群組方式組織旗下
成員、佈達活動或雲錢包消息。依此,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
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並使投資人將資金(虛擬貨幣
)投入雲錢包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除上開證述外,卷內復有下列證據,可佐證被告均有向不特
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事實: 
 ①AAI部分:
  AAI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除7月21日發表大會外,另曾
於108年至109年間,於附表二編號5、6、19、20、21、22、
23、40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多場雲錢包說明會/分享會
之主講人,負責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式
、未來願景或解答投資人疑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
傳、招攬雲錢包(證據見附表二上開對應編號之「證據出處
」欄所示)。又觀7月21日發表大會時,現場參與之人數眾
多,單依戌○○、宇○○所述,即至少達600至1000人(偵21619
卷一第111、226頁,偵21620卷第138頁),AAI在該場會議
中係以「第4代公鏈創始人」之身分擔任主要講者(偵21619
卷一第145頁),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
式、未來願景等情,更遭現場投資人夾道歡迎、簇擁拍攝相
片影片之盛大方式出場(偵21619卷一第225頁),而該次發
表大會中以PPT介紹、宣傳雲錢包時,即明確介紹AAI為Clou
d Token首席技術總監,並說明雲錢包之系統架構、賈維斯
計畫之智能交易(Participate in Jarvis AI Trading)、
每月獲利為6%-12%(Earn 6%-12% monthly on Capital)、
可隨時返還本金或取消計畫(Withdraw or cancel at any
time)、特殊技術(AI trading too, Online Payment Sol
ution)並介紹各種活動夥伴、系統時程表(偵21619卷一第
221-225頁)。此外,AAI於後續演講中針對投資人之問題逐
一解答、說明雲錢包運作優勢,並解釋萬事達卡、CTO應用
情形、OTC牌照申請進度、Cloud travel應用願景之過程,
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相關演講影片屬實(金訴卷二第148-149
、151-157頁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復有AAI與宇○○、戌○
共同拍攝之影片,稱:「HI RICH系統,我是Ronald,她是
喬喬,祝福你們可以越做越好,然後上線。頂峰相見!(左
手比出向上的手勢)【畫面字幕顯示:我們C5頂峰相見】」
、「HI 臺灣的朋友你們好,我是Ronald,臺灣最漂亮的高
階領導人喬喬(手比左側之宇○○),希望你可以加入我們,
你可以、我們都可以!」(金訴卷二第158-159頁本院勘驗
筆錄附件),對外向臺灣投資人喊話、招攬加入雲錢包並成
為頂峰(即投資人最高級之階層)之言詞。準此,足證AAI
確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雲錢包之行為無訛。
 ②宇○○、戌○○部分
 ❶宇○○、戌○○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創立Rich創富系統,
成立多個投資人群組加以管理,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
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僅節錄如下(群組內對話訊息眾多,
礙於篇幅僅節錄少許部分)。
 ⓵Rich System核心: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7/24 宇○○ (宇○○邀請他人加入) 宇○○將群組名稱更改為「Rich System核心」,並邀請他人加入群組 偵21619卷二第9頁 傳送108/7/26說明會之訊息,訊息中稱「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Rich系統接下來會陸續推出空中課堂、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等等,及陌開(可能為錯字)系統支援,更有組織行銷的成長培訓等。Rich系統成員,預(應為欲之誤字)了解更多資源及訊息的你,請務必前來參與」 偵21619卷二第10頁 目前Rich System的規劃都由Rich金頭腦Andy獨自完成規劃並執行,為了加速推動Rich系統化的運作,藉由大家的分工及集思廣益,讓Rich系統的組織架構可以盡快完善,所以也請大家有腦出腦,有力出力,讓我們Rich系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成為全臺灣最強的系統,進而吸引更多強而有力的團隊進我們的Rich培訓系統,所以我們Rich系統就是We can團隊的商學院,不斷增加教育訓練課程,培訓更多人才,凝聚共識,強化行銷活動力量,打造全臺最強團隊。 我們可以你也可以 Wecan Rich歡迎你 偵21619卷二第10頁 戌○○ 第一:影片剪輯人才 第二:社群小編 有以上人才請提名 收費小事 要的是質量 偵21619卷二第11頁 108/7/25 宇○○ 未來我們每日需要至少發3篇至各小團隊,發文內容如下:CTO推廣文、區塊鏈新聞、投資理念 偵21619卷二第12頁 戌○○ 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提出 大家是來打市場 是來賺錢的 偵21619卷二第14頁 宇○○ (寅○○詢問:那我們Rich系統會有logo嗎) 可以設計 戌○○ 有啊 設計中了 108/7/26 宇○○ 提醒大家今天準時到達 也要準備好自己的想法與熱情 用正能量滿滿的心情來參與吧… 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 講師:Andy (傳送戌○○在前方以PPT投影講話,下方有十多人聚集聆聽之會議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7-18頁 (傳送以以太幣入金之截圖) 夥伴加入計畫19顆以太 (傳送林道儒與其之Messenger訊息截圖,訊息中林道儒稱裕加入團隊,詢問辦事處,宇○○告知沒有辦事處,北中南都有固定辦講座的教室) 完全不知道從哪裡加的我,笑死了,撈到一枚準動態成員,好像不知道從誰的FB看到我的 偵21619卷二第20-22頁 108/7/27 宇○○ 我們正在尋找北中南、桃園、新竹固定的聚會教室,請問大家有推薦的嗎? 說錯,是開講座的教室 (傳送眾多人排隊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23-24頁 梅學智 這是什麼場? 偵21619卷二第23-26頁 宇○○ 7/27 大羅,我們來市調呀,哈哈 爭取9月我們在(應為再之誤字)辦1場千人大會 但前提是大家必須先升C2 (傳送自己與AAI之合照) 我在跟大羅協調這幾天給我們團隊一個時間 給大家聚會 明天晚上8點到11點大家OK嗎 明天要請大羅陪我們錄一段Rich系統的影片 麻煩主管們務必出席,抱歉時間緊急而且臨時,但是他們時間很少,我也是不要臉的邀請他了 戌○○ 先預訂20-30人 也不要太多 問不到重點反而混亂 宇○○ OK (群組內出現AAI與宇○○、戌○○之合照,與其他人分別拿著「跟著我們吃喝玩樂輕鬆賺」、「讓錢去上班、讓人去度假」、「2019 CT必火」之標語拍照) 偵21619卷二第28頁 宇○○ 各位領導人下午好,明天晚上Rich系統有幸與羅納德邀約到1場小型團隊會議,專屬提供給我們Rich系統的夥伴,誠摯邀請大家撥空一起前來參加唷 …同時更近距離接觸錢包方老闆,當您越瞭解越認識我們技術團隊,相信您會跟我一樣為CT為之瘋狂 !!明天晚上我們會同時請羅納德為我們一起錄製Rich系統宣傳影片,讓大家更好的去行銷打市場 偵21619卷二第29頁 108/7/28 梅學智NICO 傳送當日與AAI開會時,宇○○、戌○○與AAI靠肩合照,以及其等以Rich系統名義送給AAI之卡片 偵21619卷二第36頁 108/7/29 寅○○ 謝謝Rich創始人~感恩 辛苦喬喬!Nico!Nia! 偵21619卷二第28頁 戌○○ Wecan的課表。先跟團隊內的領導說一下 先別報 先規劃4門課 1.CT支付商機2.後檯操作3.微營銷4.CT成交密技 說明會 北中南每週1次 後檯兩週1次 微營銷兩週1次 樣式做出來。時間排出來。場地預約。公告 偵21619卷二第39頁 宇○○ 問:8/11講師培訓辦在臺中 外聘講師:張隨騰 金牌講師:Andy 費用是:500/人 請問這個時間、地點、費用大家可以接受嗎? 偵21619卷二第40頁 戌○○ 我有設定考核制。這在我規劃時就想好 要成為系統講師 須完成三階 我不想讓夥伴覺得講師很廉價 初階800/中階2000/高階3600 之前規劃是如此 我們會搬(應為頒之誤字)證書 講師培訓的目的除了能運用在CT 將來各位夥伴日後也能用 我們目標是 這個系統可以無限延伸 偵21619卷二第41頁 108/7/30 宇○○ (傳送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背景) (照片內容顯示為宇○○與AAI之合照,並且加上文字說明「Richsystem 喬喬」、「Rich系統聯合創始人」、「Rich學院高級講師」) 這是我的微信朋友圈 大家要不要把微信的朋友圈做起來 偵21619卷二第43頁 戌○○ 這是必須的 這是微信打造自媒體的第1步 偵21619卷二第44頁 宇○○ (傳送Richsystem行事曆) (Richsystem行事曆顯示每週一、二、三、四、六均有臺北、新北、臺中、嘉義或高雄之分享會,週日亦有菁英培訓班) 大家看下唷;看有沒有需要調整的,今天要佈達給大家,桃園那邊現在的狀況怎樣了 戌○○ 親愛的家人們 8月份即將到來 我們Richsystem即將開啟嶄新的一面 網紅直播 線上線下整合課程 菁英培訓 更有全新的圈粉報名系統 能夠有效且高黏著度的鐵粉 讓上課培訓 不止(應為只之誤字)能學以致用 更有高度的回饋機制 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  Rich Andy 偵21619卷二第42頁 108/7/31 戌○○ 我們下次 目標0000-00000人 偵21619卷二第48頁 宇○○ 必須的 新加坡超會辦大會的 我們要跟他們學習 (傳送8月份CTO Rich System行事曆) 小夥伴們可以開始動員邀約了唷 108/8/3 庚○○ 傳送當日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講師為戌○○)之訊息,訊息稱:「分享重於成交,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偵21619卷二第54頁 NICO 傳送戌○○上課,臺下有20多人坐著聆聽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53頁 108/8/4 宇○○ 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 嘿嘿,你們努力邀約來講座,本來只有主帳1顆,聽完Andy講座直接加碼到4顆了~~感謝金牌講師 善用團隊諮詢,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交 偵21619卷二第56頁 108/8/5 戌○○ 傳送8/6 CTO智能理財雲錢包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ANDY哥」 偵21619卷二第58頁 宇○○ Rich錢包操作教學 小班制手把手教學錢包操作,讓夥伴們可以更加清楚CT錢包的使用方法 偵21619卷二第68頁 108/8/11 宇○○ 第一屆經營培訓營大成功 謝謝Rich系統的菁英們一起共襄盛舉 Rich系統真的是臥虎藏龍,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我們一起衝刺市場 偵21619卷二第64頁 108/8/14 宇○○ 講師群的大家,建議之後每天都有入單的話,不管金額大小,能否都把單子報上來,這樣可以來做曬單的動作,不要只是默默入單,然後也可以吸引客戶入金這樣,大家認為如何? 不管大單小單,記得一起曬上來,讓大家可以養成曬單動作,讓客戶知道我們系統很會進業績,不要自己默默做 禮拜六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 不管大單小單,只要入單就是好單 (傳送總金額94萬元之雲錢包入單證明) 昨天入計畫的夥伴;大家不要害羞,可以把成交截圖一起曬出來,這樣可以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偵21619卷二第65-66頁 108/8/15 宇○○ 傳送8/17 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Queena(辛○○)」、「想知道協助高資產客戶規劃大金額投資者,教你套利收大單喔」 偵21619卷二第69-72頁 108/8/24 宇○○ (傳送8/21分享會之照片) 默默的人越來越多 寅○○ 傳送宇○○在講臺講話,背景為「區塊鏈大未來」之投影片 108/9/26 宇○○ 925高層會議分享內容(包含代處理交易、利潤池和Jarvis審核、預付借記卡、何時應該能夠再次將CTO轉換為ETH等內容) 偵21619卷二第80-81頁 戌○○ 這是針對外界質疑或造謠的澄清 偵21619卷二第81頁 108/10/7 宇○○ (宇○○先將眾多成員踢出群組,再重新邀請部分成員進入群組) 接下來會有很多軟性活動,所以需要各領導們協助配合並提供想法跟建議,特成立此群,也請各領導多多發表想法集思廣益,讓系統運作更優越,所以請不要當群裡殭屍粉絲唷,哈哈,謝謝各位 偵21619卷二第83頁 108/10/20 宇○○ 傳送AAI 108/10/20、10/21、10/22之巡迴見面會 訊息稱:「此次由我們Rich System隆重邀請到亞洲技術天才,Cloud首席技術總監-Ronald先生來臺與大家見面,請會員夥伴們千萬別錯過了」 (傳送相關活動照片、AAI之語錄照片) 偵21619卷二第89頁 108/11/2 戌○○ (傳送辛○○在白板前授課,白板上手寫文字記載「Cloud 2.0 7大利器」之照片) 臺中Q團隊定聚教學中 偵21619卷二第95-96頁 108/11/9 宇○○ (傳送戌○○在新竹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新竹週末分享會滿滿滿開心學習,收穫滿滿 偵21619卷二第97頁 108/11/17 宇○○ (傳送自己、戌○○在高雄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高雄鄉親們我們來啦 偵21619卷二第102頁 108/11/18 宇○○ (傳送戌○○在臺中市定聚課程之訊息) 偵21619卷二第103頁 108/11/23 宇○○ (傳送戌○○、宇○○、莎拉在新竹團隊內訊之訊息及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05-107頁 108/12/1 宇○○ 因應Rich創富國際的系統整併,為了讓資源可以更加完整分配及系統作業可以更加完善,我們將成重整群組,此群即將解散唷,特此告知,感謝大家的配合 (宇○○開始將成員踢出群組) 偵21619卷二第108頁
 ⓶Rich創富C1菁英群: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12/1 宇○○ 歡迎Rich創富國際系統的C1菁英們,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 相信在Cloud 2.0及Rich System裡,我們秉持著多勞者多得,越努力越幸運的信念,每個人的努力付出都會透過公司及系統得到更豐盛的果實及資源。 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 感恩的心,感謝Rich系統內每位重要的家人們。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1 戌○○ 週二會開始合併系統會員大群,微信大群、微信評估群。粉專會重新建立,會有分享活動獎勵。 另有非C1的正向積極優質會員願為系統貢獻一己之力的,也請各菁英們報名,有事務群可以參與,系統將依事務提供補助。 時間:12/5、12/9、12/13 將舉辦C1菁英餐聚,請各位票選時間,每月都會定期舉辦。 12/23、23感恩有你體驗營。活動細節將於週三前發出,望各位菁英踴躍參與。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6 宇○○ 轉傳「12月6號AAI和臺灣領導人的視頻對話內容概要」(文字內容中提及CTO訊息、賈維斯計畫之時程、未來計畫) 偵21619卷一第147-148頁 109/1/24 宇○○ 這裡跟大家分享下目前公司的實際情況,也可以讓團隊底下夥伴們知道,我們新的OTC場外交易第三方式Etoro…昨晚接到對方電話說要延遲2週才能正式上線,我們都感到緊張,但老大也立刻推出了Plan B,設計了暫時替代兌換的方法…。 這些我們都看在眼裡,他真的一直都還在持續努力中,雖然感覺有些是信於大家,但他真的沒有停止努力…;我也明白會員們的失望,但是很多突發的狀況真的是不可控的,大羅應該也很無奈,他的想法就是遇到問題就想辦法去解決、面對、處理,他真的非常重視大家,不然不會到現在還在努力。 也辛苦大家了,要安撫夥伴們的情緒所(應為實之誤字)屬不易,希望暫用的OTC明天可以順利上線,有消息我第一時間會把訊息傳遞給大家。 我們現在短暫的煎熬與忍耐,相信未來在Cloud一定會得到加倍奉還回報。 偵21619卷一第150-151頁
 ⓷Rich創富鐵粉群(383人):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9/2/9 宇○○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1頁 109年3月前 戌○○ CT要的是生態,商家計畫,流通,共識,會員量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0頁 109/3/4 成員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Rich創富 (傳送安迪講解公司近況及未來規劃.mp3) 成員 感謝安迪的分享 期待CT越來越好 希望不要讓粉絲失望 安迪 感謝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❷由上開對話,可知Rich創富系統之核心群組係宇○○所創立、
管理(例如係由宇○○邀請他人加入,由宇○○更名,在Rich創
富系統重組時,亦係由宇○○公布解散、將特定或全部成員踢
出群組、重組群組,可見宇○○係此群最主要之創辦人、管理
人,而非僅其所述「共同」創辦之人),戌○○則係與其共同
經營、管理群組之人,兩人除以Rich創富系統經營者之角度
,對外公布Rich創富系統未來規劃(例如宇○○稱將推出課堂
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組織行銷之成長培訓,更稱
目前活動均係由戌○○獨自規劃及執行;戌○○直接徵求影片剪
輯、社群小編人才,稱已在設計Rich創富系統LOGO;兩人共
同為系統尋找固定講座之教室、辦理講師培訓營、定聚),
主動接洽、安排及公布AAI與雲錢包相關之行程,高層會議
、系統資訊內容,復會要求核心成員去「錄製宣傳影片」、
「去行銷打市場」、「微信打造自媒體、把微信朋友圈做起
來」、「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以及「動員邀
約」、「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
我們一起衝刺市場」,更長期、頻繁公告、召開說明會/分
享會/講座之訊息,戌○○則屢屢擔任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
講師(由Rich創富系統之行事曆,可知每週有6日均有分享
會、培訓班),並稱聽講座可使投資人加碼(「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
交」、「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教你套利
收大單」),更會將招攬下線之雲錢包入金證明貼上群組,
要求核心成員發布到各自群組、營造熱銷感(「報單、曬單
、吸引客戶入金」、「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另在Rich創富C1菁英群中(即較初階之會員群組)中
,亦可見宇○○、戌○○以大家長、管理者之身分向成員喊話「
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
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
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會有分享活動獎
勵」,並舉辦聚餐、體驗營,轉傳AAI和臺灣領導人之影片
,更稱自己之訊息係在分享「公司實際狀況」,鼓勵其他投
資人煎熬與忍耐。顯見宇○○、戌○○係以擴大臺灣雲錢包投資
規模、成員為目標,進而發展團隊系統、培訓行銷人才、召
開眾多說明會、講座,系統性號召群組成員向他人或下線宣
傳、招攬雲錢包之投資。
 ❸除上開群組對話外,宇○○、戌○○更實際召開如附表二所示數
十場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並與辛○○合作辦理說明會/分享
會/講座(證據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辛○○
亦為Rich System群組成員,並可在群組內拉入其他投資人
,偵21619卷一第147頁),頻繁以雲錢包教學、說明獲利經
過、培訓講師等內容,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含新投資人
加入及舊有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此
亦與卷存之Rich創富系統北、中、南行事曆,顯示每週均有
4至6場之分享會、教學、發表會、定聚等活動(嘉義警局00
00000000卷第175、177頁)之情形相符。此外,宇○○於分享
會開講時,係以「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Rich Sytstem創富國際系統」為主題,內容明確提及雲錢
包之使用教學,以及「靜態收益」、「每月收益:投資金額
的6%-12%」(偵21619卷二第98、101、144-145頁,偵20241
卷第90-92頁)等語,復會與AAI共同錄製對外宣傳影片,呼
籲投資人上線、加入投資(偵20241卷第87頁),並稱「哈
囉,我是Rich系統的蕎蕎,我們Rich系統擁有豐富的市場資
源,以及第1手的市場資訊,還有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首
批的萬事達卡,我們已經到了,歡迎你們一起來加入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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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