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8號
TCDV,114,除,5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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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孟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維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陳瑭維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11月8日 400,0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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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