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洪秝蓉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
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前開裁定及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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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