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19號
TCDV,114,訴,719,2025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 告 陳益盛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新臺幣15,35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
項裁定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1頁


參考資料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