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 告 林欣月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許蜜纖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林佳臻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本件原告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犯罪事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等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提起
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審理中,是刑事
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本院認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
訴訟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