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00號
TCDV,114,補,500,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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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彭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特麗有限公司、楊雅
萍、陳志明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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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