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2號
TCDV,114,補,452,20250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被 告 蔣英敏
林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召
集原告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及原告晟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不成立、董事會決
議不成立、無效。經核原告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或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客觀上利益難
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判斷其因本件訴訟如
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可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因原告為不同法人,所
得利益各有不同,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