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凱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宸凱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被 告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
法定代理人 張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萬146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837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6萬元
,及其中435萬9352元,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20萬0648元,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8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係於113年12月3日提起本件訴
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起訴「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併
算價額,即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之利息請求【
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62萬1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56萬元) 1 利息 435萬9352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12月2日 (300/366) 1.685% 6萬209.08元 2 利息 20萬648元 113年7月20日 113年12月2日 (136/365) 1.685% 1259.74元 小計 6萬1468.82元 合計 462萬1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