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賴明發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夏秋、賴麗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
2,8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