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富桂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翔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1
,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776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
,000元後,尚應補繳233,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