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7號
TCDV,114,補,35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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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吳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炘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8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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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