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8號
TCDV,114,補,318,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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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朱偉君
被 告 黃政熊
陳銘晊
劉景隆
張碧
曾淑貞

林黃麗珠
林燦生
邱憲道
張祐銘
張淞傑
何威廷
邱薏庭
黃慧卉

戴良
林郁菁
林美鈴
陳嗣元
何炳梓
徐源隆
徐原郎
吳蘭茜
張美玲
林芳潤
蕭真
陳郁棻
謝美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1,400元(〈2004+327+348〉x26/2679x18900=491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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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